我拿起刀,想要报复“资助”我上学的那个禽兽
“六一”儿童节当天,拙文《儿子被连续性侵6次,父母都没发现?》在朋友圈刷屏。
文章貌似是对 2017 年女童保护报告的数据梳理,其实笔者更想揭示的,是通过亲历的三两个案的追访,凸显我国性侵害立法保护的源头缺失。
一直以来,在人们的刻板性别印象中,提到“性伤害”,脑海中首要的指向,一定是男性侵犯女性。
男性罪犯将性侵犯魔爪伸向弱小女性,是业经固化的经典性犯罪画面。
但其实,当以“男性遭受性侵”为题做田野调查时,你会发现,很多被伤害个例都没有“见光”,而是以隐性的方式沉入水下,浮出水面的数字,只是“冰山的一角”!
前文已经详析,这跟我们在立法上,没有将男性强奸入罪,有着很大的关联。
但如果,你只善良地以为,我国在性侵害保护上,立法源头的缺失,只是这很小“一环”,你就大错特错了——
因为,我们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,立法差距不止一点点。
四种“性侵害”,三种被忽视
众所周知,只要有人群的地方,就至少存在四种亲密关系。
简单来说,也就是男女之间、女男之间、男男之间,以及女女之间。
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师王太元说,一提到性侵害,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,其实这是一种误解。
《神秘肌肤》
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,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:
男性侵犯女性、男性侵犯男性、女性侵犯女性、女性侵犯男性。
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,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,忽视了其他三种类型。
而最令人不解的是,如果说“一般人”忽视其他三种性侵害存在尚可理解的话,作为专业角度的我国立法源头,竟只关注和承认一种关系状态下的性侵害存在,将其余三种完全无视当做空气,是令专业人士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。
一个月前,橙雨伞刊文《彩虹之上即净土?同性之间的家暴问题你知道多少?》,揭秘了同性之间的普遍暴力存在。
而据笔者长期跟踪调查获悉,暴力之外,同性之间的性侵犯,也绝非个例。
与被打之后无处申诉一样,被同性性侵犯之后,受害人不仅无处申诉,更面临若想求助法律,根本无“法”可依的现状。
因为我国现行《刑法》,只针对男性性侵害女性,有“法”救济;在连男性被强奸都未能入罪的情形下,对其余两种性侵害救济,更是立法干脆缺位。
《神秘肌肤》
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白驹,从十几年前起,就在“两会”上递交提案建议,希望将对男性性侵犯及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立法日程上来。
因为从 1997 年《刑法》实施以来,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,我国对男性被强奸及同性间性侵犯存在立法缺失。
令人费解的是,随后几次《刑法》“大修”,对代表委员们的相关立法呼吁,一直无人回应。
《神秘肌肤》
很多读者对拙文中提到的云南省西双版纳 14 岁放牛娃岩应,遭遇同性性伤害后,无“法”救济,最后罹患直肠癌悲惨离世表示不解,这是因为有个立法背景大家不甚明了。
岩应被同性强奸一事,发生在 2003 年前后,事发时他已满 14 周岁。
1997 年出台的《刑法》,新增加了一项“猥亵儿童罪”,而此前的“流氓罪”也随之取消。
如果事发时,岩应未满 14 周岁,针对男童遭受性侵犯,虽然量刑不够准确,但起码还有“猥亵儿童罪”可以适用;抑或发生在 97 版《刑法》实施前,14 岁以上也还有个“流氓罪”可参照。
而他正好处于新旧法律更迭、14 岁以上的男性被性侵的立法“空白期”,因此悲剧便不可避免。
至于故意伤害罪,岩应在事发当天,便将所有生物证据一并损毁,事发之地,又是在荒无一人的野山上。他是在肛门恶变出现后,才断续说出被强暴之事的。
彼时,人证、物证皆无,还要证明性暴力导致直肠癌变的直接因果关系,如此,怎样才能获得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完整证据之链?
幼女强奸罪定性,
不与国际“接轨”
2015 年 9 月,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余华坤,为名噪一时的福建半岁女婴遭性侵案二审出庭援助。
此前,余华坤经过多方取证,并通过两次走访作案现场,还原了丫丫(化名)被侵害的经过。
2015 年 1 月 27 日,半岁大的丫丫在父母“补办”婚礼的喜宴上,被同宗男子徐浩伺机抱走性侵,造成处女膜破裂的“轻伤二级”伤害。
“那天是农历腊八节,家里摆了十三四桌酒席,宴请一百多位亲朋。妻子 2013 年从柬埔寨嫁来时语言不通,所以拖到后来才‘补办’婚礼!”
丫丫的父亲介绍。
过来帮忙的亲戚中,便有 25 岁的徐浩。
“下午三点多钟,我妻子要去送客,便把女儿交给姑姑看管,她还特意给丫丫换了新的纸尿裤。谁想到,女儿再回来时,声音已经哭哑,纸尿裤也不见了,下体还往外渗着血……”
原来,这期间女儿被徐浩抱走近一小时……
丫丫爸爸指认徐浩的犯罪现场
来源:北京青年报
政和县法院一审认定:
被告人徐浩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手指插入女婴阴道实施淫秽行为,并致被害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南平市中院二审开庭后裁定,维持原判。
据余华坤介绍:
“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都属于性侵犯罪,区别在于,徐浩到底是用手指,还是用生殖器,对丫丫造成的伤害。而在台湾地区立法中,这种区别不予考虑!”
台湾地区法律规定,只需要满足“强行进行性接触”这一定义,即构成强奸。包括“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,或使之接合之行为”。
世界卫生组织 2002 年也将强奸定义为:
“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,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,穿入阴道或肛门,不管程度轻微与否。”
在国际刑事法庭,已有相关判例。
甄鹏
《联合国两法庭关于战争强奸的认定和判决剖析》
这意味着,如与国际及台湾相关“强奸”定义“接轨”,不管徐浩用身体任何部位,只要他强行进入了丫丫的身体,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,而这项罪名可能面临死刑,而非猥亵罪的五年。
丫丫案过后,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期,已从 5 年增加到 15 年,但在余华坤看来,现行的立法,自己跟自己纵向比是进步了,但与发达国家地区横向比,仍差距很远。
“丫丫一案不仅凸显出旧《刑法》的保护不力,也暴露出我国与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差距。我一直呼吁,能否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,从立法源头上,加大对罪犯的惩罚力度。
“因为重判的同时,就是对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力。”
余华坤强调。
“性病”定义之窄,
撇开世卫规定
“百色性侵案”三名受害人之一的小星(化名),在 2009 年 2 月 14 日读高三时,被“助学达人”王杰以“核对助学金申请信息”约见后性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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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星回去不久,便感觉下体奇痒。
随后,便往来于田阳县医院做各种妇科检查,化验显示其指标呈阳性:她染上了当地所称的“脏病”(即阴道炎)。
王杰
其后三个月,面临高考压力山大的小星,又背上了病痛的重荷。药力的副作用,让她呕吐、乏力,体重一路锐减。
小星说,正是因为贫困,需要申请助学金,才让王杰有机会接触并侵犯到自己。
但被王杰强暴并感染“脏病”后,“多次联系想让他帮助治病,可当初声称会对我负责,学费、生活费一路包到大学的他,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见……我只能自费借上千元治病。”
由此,小星萌发了“复仇”的想法,她买好刀具,准备动手。后因被王杰识破,拒绝见面最终血案“流产”。
但病状带给小星的身心伤害,可见一斑。
《嘉年华》
小星的援助律师告诉笔者,根据公、检、法、司四部委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第 25 条之规定:
“感染性病”与强奸“农村留守儿童”、“多次实施强奸”及造成未成年人“怀孕”等后果的,皆属于从严惩处的情形;
也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“情节恶劣”和“严重后果”。
换言之,小星遭性侵后感染的“脏病”是否属于“性病”,是牵涉王杰能否酌情从重量刑的要素之一。
根据广西相关法律规定,一旦“性病”范畴被确认,王杰或将在基准刑之上,增加约四成以上的量刑。
《嘉年华》
然而在查阅我国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后,援助律师发现,阴道炎在我国没有明确列为性病。
而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,性病共分为四级,其中第二级中明确列出了滴虫性阴道炎、细菌性阴道炎、性病性阴道炎皆属于”性病”的范畴。
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曹春风律师说:
性病的概念,我国的范畴要比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范畴小。
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签约国之一,当国际规定与我国规定不一致时,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。
可惜因为保护意识的缺失,根据国际条约本该被重处的王杰,最终却因为我国性病定义的“高门槛”,躲过一劫;这种结果不能不令人深思。
注: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,部分图片来源网络。
作者
张倩
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,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,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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